『我國是少數不承認組織體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國家,但是營業秘密法中依然有公司若沒有盡力防免自己員工竊取他人營業秘密的作為,要被處罰的兩罰制度。簡單講,在我國的體制下,如果自家的員工侵害他人營業秘密,除了員工受罰外,法人也要受罰,唯一可以免罰就是公司要「盡力防免」。
然則企業應如何才能算盡力防免?參考外國的立法和實務,企業至少應該在侵害發生前和發生後為一定的作為,例如:在招募員工時的告知和切結、禁止員工攜帶其他公司的研發成果進入企業,在平時所做的教育宣導,並頒布保護營業秘密法令遵循的計畫,確實監督執行;又例如一旦發生有營業秘密竊取的爭議,公司需要立刻應變,展開補救行動,或制訂通報與應變的SOP。如果什麼都沒有做,只希望把責任推給員工的個人侵害行為,以華為案為例,企業依然無從免除責任。』